政策新闻 | 吉林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2025-07-10 09:04:03

关于印发《吉林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发改法规联规〔2025〕4号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部门、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为加强我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适应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开展评标专家入库征集,并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专家清理和新进专家入库工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更新管理工作。

附:《吉林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抄送:中省直有关部门  

吉林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为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评标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管理、考核、培训等,以及本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聘任,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行业,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当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电子化运用的原则。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当秉承依法、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评标专家管理中的应用,提升专家抽取、行为分析、风险预警的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可从其他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采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若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的确定有特殊要求,可遵照其规定执行,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积极推动建立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尽快完成与国家及其他省份专家库数据对接,实现优质评标专家资源的动态调配。

    我省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求的,可通过国家相关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第七条 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评标专家库。各行业评标专家库组成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政数部门)组织开发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为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招标投标活动使用评标专家提供随机抽取服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八条 各行业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在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中选择相应的类别,并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三甲医院以上体检报告。

    (四)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五)能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资料;

    (六)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行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评标专家申请审核机制,评标专家申请入库或履职期间需要变更信息,按规定要求填报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及有关信息,并对所填报或修改的事项作出书面承诺。更新后的评标专家信息同步推送省政数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专家候选人组织测试或者评估,测试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评标系统操作、廉政法规。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入选行业评标专家库及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四条 每届专家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进行续聘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与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业评标专家库系统建立所管辖领域的专家电子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动态维护可追溯查询。

    评标专家信息仅限评标活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泄露给第三方机构。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独立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对评标过程保密;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四)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见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五)因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接受调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国家、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家自愿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当日,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设定为退出状态;评标专家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情形依规处理,清理出库。评标专家的变化情况同步推送省政数部门。

    因年龄原因被终止资格的,自动从评标专家库中解聘出库。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三)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被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知后立即暂停该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抽取资格。

    对被暂停抽取资格的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有关部门确认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正式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参与评标活动的抽取资格。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和处理评标专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送省政数部门。省政数部门同步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标评专家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评标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标活动,对评标结论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和行为规范培训活动,并签署廉洁承诺书。

 第四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在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依法确定,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政数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省政数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国家及其他省份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优质专家资源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抽取活动和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的,一般应当在开标程序完成后进行抽取,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束前应处于保密状态。

    评标专家收到参加评标邀请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活动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或远程异地评标场所。

    已响应邀请,未按照通知时间要求,无故迟到半小时以上,取消邀请,重新补抽,并记入考核记录。已响应邀请,因故不能到场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说明情况,并记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和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专家的身份验证、通信介质存放等管理规定。

    评标场所应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全程记录评标专家言行,存档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政数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全面考核专家评标工作、遵守评标纪律、出勤和请销假、义务履行情况等,对专家考核年度内产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累计处理,并作出考核结论。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专业能力(40分)、纪律遵守(30分)、培训参与(20分)、社会评价(10分),得分低于60分者暂停资格,限期整改。如专家存在特殊情况的,经有关部门讨论决定后可另行处理。

    经限期整改后,聘期内年度履职考核仍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出库。聘期内年度履职考核均为合格的,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半年提出续聘申请,按照入库标准重新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支付机制。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建设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保持系统稳定性,优化操作便捷性,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为确保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应建立常态化运维机制,包括定期开展维护更新工作、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做好数据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信息须依法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以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收集、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三十五条 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申请抽取专家,但需先经过有关部门许可并在有关部门陪同的情况下抽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评价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评标专家评价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政数部门负责建立多方参与的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包括:响应评标评审邀请、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维护评标秩序、在评标活动中廉洁自律行为、支持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参加电子化评标业务学习和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等。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做负面评价,并暂时停止抽取资格,由政数部门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做进一步处理。

    (一)不响应评标评审邀请5次以上,响应评标邀请后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3次以上;

    (二)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

    (三)其它违反职业规范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行为评价,实行“一标一评”。政数部门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响应评标和遵守评标现场秩序情况评价。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政数部门及时交互评价结果,纳入统一的评标专家考核体系,并反馈评标专家本人及任职部门。

    评标专家对行为规范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政数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专家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四)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七)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八)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泄露评标工作情况或者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退出决定,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省政数部门,由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嫌违纪的,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中国(吉林)记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国企招标等活动。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

    (二)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

    (五)由未经培训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

    (六)因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网络抽取终端条件;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将根据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若涉及违纪违法犯罪,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专家推荐单位的工作人员未能恪守职责对专家所填报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导致不良后果,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由工作人员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纪律及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录于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向公众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起收集和记录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不良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及时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