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部署,持续完善拖欠企业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机制,切实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我市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推行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审核期自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起计算,最长一般不超过150天。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二、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编制竣工结算,充分配合结算审核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接收送审资料,不得以单位内部制度等为由拒绝接收。发包人应严格审核送审资料,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工程结算审核相关资料及必要的配合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现送审资料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补充完善依据,按规定按实予以调整,并在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三、在工程实施阶段、结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价等有争议的,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我市造价行业协会申请开展争议评审等方式及时处置争议问题。对仍不能解决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工程实施阶段,争议问题解决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纳入本期进度款一并支付。
四、因发承包双方工程量、价争议,无法按期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无争议工程量、价款,并对争议部分造成原因,双方各自主张,专家论证、调解、争议评审(如有)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议意见等内容予以明确。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发包人应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价款,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以未完成审计(或工程结算审核)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款支付。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发承包双方办理无争议结算支付后,对承包人拒不配合争议部分结算办理的失信行为,应作为承包人信用不良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或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的失信行为,应作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不良信息。
七、各区县建设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监督管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发承包双方开展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不断完善工程结算制度。
市建设局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建设单位应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尚未完成结算支付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全面推动落实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工作。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7日
4049833-14167-52-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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