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决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川建行规〔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川建审发〔2020〕128号)于2020年制定,于2025年6月30日过期。为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优化政务服务,切实助企纾困,须在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中继续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修订过程
今年上半年,我厅依据《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形成《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完成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规定程序,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川建审发〔2020〕128号)作了如下内容的修订:
(一)调整业务类型
删去第一条中“新办”、“证书补办”,将第一条、第三条中的“升级(取暂)”修改为“重新核定”。
(二)调整承诺事项
删去第一条中的“企业营业执照”;删去第三条“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删去第二条整条。
(三)调整实施主体
将第一条“由我厅根据相关政务信息系统自行核查比对”修改为“由资质审批部门通过相关系统自行核查比对”,将第四条“我厅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房地产资质审批权限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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