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通知,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推动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4〕5号)、《关于研究加快推动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22〕25号)、《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3〕229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启动2025年第二批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补助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专项补助资金来源:2025年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在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应用磷石膏建材的单位,根据磷石膏消纳量和磷石膏墙体建设量给予补助。
(一)按磷石膏消纳量补助。项目利用磷石膏量300吨以下的,每吨补助40元;项目利用磷石膏量300吨(含)以上500吨以下的,每吨补助50元;项目利用磷石膏量500吨(含)以上的,每吨补助60元。
(二)按磷石膏墙体建成面积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元。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经项目总承包单位同意,且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磷石膏建材采购的,施工单位也可以申报。以上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其中一方进行申报。
(二)项目已经实施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和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一)按已施工工程中磷石膏消纳量申报的项目
1.《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消纳量)》(附件1)
2.磷石膏建材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磷建筑石膏掺加量,磷石膏砌块和磷石膏条板还应包含表观密度)
3.磷石膏建材采购发票。开票单位不是磷石膏建材生产企业的,需提供生产企业与代理商之间的代理凭证。申报时未取得发票的,可提供佐证资料先行申报,待取得发票后再提供。(佐证材料需提供施工情况证明、监理情况证明、磷石膏建材购销合同、发货凭证、入库表等材料)
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包括申报时未取得采购发票的,取得发票后提供复印件报备的承诺。
(二)按已施工磷石膏墙体面积申报的项目
1.《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磷石膏墙体)》(附件2)
2.磷石膏建材检验报告
3.磷石膏墙体材料采购发票。开票单位不是磷石膏建材生产企业的,需提供生产企业与代理商之间的代理凭证。申报时未取得发票的,可提供佐证资料先行申报,待取得发票后再提供。(佐证材料需提供施工情况证明、监理情况证明、磷石膏建材购销合同、发货凭证、入库表等材料)
4.磷石膏墙体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且质量验收合格文件上要体现磷石膏墙体建成面积(如未体现,可就磷石膏墙体建成面积数量进行测算,做出专项说明),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包括申报时未取得采购发票的,取得发票后提供复印件报备的承诺。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省、市(州)和贵安新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装订成册并扫描成电子版。
四、申报程序(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相关企业积极申报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申报要求把好审核关口,做好申报服务。
(二)申报单位于9月12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按要求复核并填写项目附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于9月19日前将附件(3)、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的工程项目,于9月19日前直接向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申报。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按要求复核并填写附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于9月26日前将附件(3)、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五、资金拨付程序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补贴形式发放,由我厅会商省财政厅拨付到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和申报情况,及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相关申报单位。同时,将拨付凭证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关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原则上项目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补助各占50%。若经项目总承包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申报的,原则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补助各占50%。
六、监督管理(一)受理申报事项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申报材料数据,核对计算方法准确性,核查实际应用情况。
(二)申报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之前申报过专项补助资金的部分,不得重复申报。若复核发现数据造假,该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同时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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