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严格筑牢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底线,督促建筑业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现将建筑施工、监理企业部分主要违反从业行为的惩戒措施予以通告。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措施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给予所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基础分80分:对信用评价A级(120-150分)一年以上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激励机制;对信用评价B级(90-120分)的实行正常监管;对信用评价C级(70-90分)的建筑市场主体,强化监督检查或列入专项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对信用评价D级(70分以下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以重点防范为主,依法依规限制市场行为。
(一)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的处罚
(1)对违法发包行为的处罚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的,单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视情节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视情节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3)对挂靠行为的处罚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5‰-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施工单位的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措施
施工单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37条,对应行政处罚情形34项。
(1)未按合同履约及落实实名制管理
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擅自变更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或无正当理由变更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扣3分/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中标通知书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使用“挂靠”人员承揽业务的扣5分/人·月。行政监管行政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扣10分/次。发生欠薪行为到县级及以上党政政府部门上访的扣3分/次;发生欠薪行为且不配合完成清欠工作的扣10分/次。
(2)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对现场监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不执行的扣1分/次。现场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扣3分/次。在监督检查和执法当中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扣5分/次。对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3分/次。对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扣5分/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扣10分/次。
(3)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
对现场监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或缺陷整改指令不执行的扣1分/次。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执法当中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的扣3分/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扣10分/次。对使用不合格或“三无产品”建材的,处以使用建材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监理单位的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措施
监理单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31条,对应行政处罚情形18项。
(1)未按合同履约及落实实名制管理
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的扣2分/人。弄虚作假和虚假承诺或未按合同履约的、使用“挂靠”人员承揽业务的扣5分/次。对监理工程未履行监理义务或所有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扣10分/次。转让业务、出借资质或借用资质承揽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扣10分/次,并处按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至50%以下的罚款,视情节严重性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行政监管行政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扣10分/次。
(2)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承监项目在监督检查和执法当中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扣2分/次,承监项目在现场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扣3分/次,视情节严重性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
承监项目在监督检查和执法当中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的扣3分/次;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扣5分/次。
(四)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措施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惩戒措施33条,对应行政处罚情形25项。
(1)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①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扣3分/次,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扣10分/次,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履行管理职责的扣5分/次。未按规定在工程资料上签字、签章或由他人代签的扣1分/份。现场实名制考勤不合格的扣3分/月。弄虚作假和虚假承诺或未按合同履约的扣5分/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职进行变更的,或未完成施工任务中途调离中标企业的扣10分/次。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发生欠薪行为造成到县级以上党政部门上访的扣5分/次,所负责项目发生欠薪行为,且不配合完成清欠的扣10分/次。行政监管行政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扣10分/次。
②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扣3分/次,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扣5分/次。未履行监理义务或所有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扣10分/次。参加企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职进行变更的,或未完成监理任务中途调离中标企业的扣10分/次。未按规定在工程资料上签字、签章或由他人代签的扣1分/份。现场实名制考勤不合格的扣3分/月。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履行监理职责的扣5分/次。弄虚作假和虚假承诺或未按合同履约的扣5分/次。行政监管、行政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扣10分/次。
(2)关键岗位人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①施工单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扣3分/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扣10分/次。视情节严重性,分别作出停止执业1年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
②监理单位。承监项目在监督检查和执法当中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的扣3分/次。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扣5分/次,视情节严重性,分别作出停止执业1年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
(3)关键岗位人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①施工单位。对现场监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属本管理岗位而对整改指令不执行的扣2分/次。所负责项目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扣10分/次。
②监理单位。承监项目在监督检查和执法当中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扣2分/次。承监项目在现场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扣3分/次。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扣10分/次。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用惩戒及行政处罚措施
(一)建设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责任及处理措施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0%,及时足额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抄送相关单位,必要时约谈项目法人代表。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但总承包单位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的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措施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单位未及时与民工签订施工合同,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负责人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务必严格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
住建部门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具体信用惩戒以附表为准,其他行业部门信用惩戒及行政处罚措施请参考各自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4日
附件:
1.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 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3. 监理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4. 监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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