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6日
最新文章
政策新闻 | 芜湖中央城C区11栋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公示 政策新闻 | 2025年福州高新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转参聘教师面试资格审核的公告 政策新闻 | 兰州住建局关于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意见的公示 政策新闻 | 连云港市开展年度防震减灾培训暨应急演练工作 政策新闻 | 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末发行的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收支情况表 政策新闻 | 关于国药器械河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取消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公示 政策新闻 | 关于《汕尾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新闻 | 莆田关于开展2025年度上半年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双随机检查的通知 政策新闻 | 忻州市住建局建筑施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政策新闻 | 关于北京金水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初审结果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