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作为促进类立法,不设章节,共十八条,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海绵城市各项措施的落实,从多个关键方面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予以规定,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规划要求、建设要求、项目审查、竣工验收、豁免清单以及运行维护职责等。
《条例》明确规定,桂林市需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同时要求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必须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相关部门也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建设项目要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并将其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查范畴,以此推动海绵城市建设从顶层设计到具体项目实施的全面落实。
结合桂林独特的喀斯特地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通过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净化作用,实现雨污分流,有效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这种 “渗、滞、蓄、净”一体化技术的创新研发与应用,是桂林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举措。
《条例》清晰界定了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项目立项、土地划拨或出让、方案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需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指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的确定方式及运行维护职责进行规定,进一步理清各部门权责,建立健全协调解决机制,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高效统筹推进。
《条例》重点明确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施工泥浆等;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等三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禁止行为。同时对特殊情况下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作出严格要求,确保海绵城市设施的安全与完整,维护海绵城市建设成果。
《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桂林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要求的关键举措。通过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对科学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助力桂林在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实现提升,推动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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