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核验、公示,现将审批决定予以通告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等4类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通知》(川建审函〔2024〕642号)要求:2024年3月1日起,企业申报资质审批业务,获得批准后,换为“电子证照”,其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本批次批准的企业,请自行登录资质申报系统下载本企业的“电子证照”。其他单位(个人)可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扫描“电子证照”上的二维码查验“电子证照”的真实性及其有关信息。
本通告中凡新办建筑业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六个月之内,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条件,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超过六个月未办理的,将对其资质重新进行审核。
备注:通告前,系统将对申报人员进行比对查验,在申报期间请勿变动相关上报人员,以免影响审查决定。
附件:乐山市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2025年第5批次).xls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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