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新疆关于做好自治区优质工程培育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25〕6号)

发布于:2025-05-25 17:27:18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及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强区战略,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做好自治区优质工程培育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质工程培育措施

(一)项目准备阶段。应加强项目前期调研策划与技术、效益等详细论证,明确培育目标,以结合市场新需求为前提,合法合规吸引、鼓励国内外更多高水平设计团队(单位)或设计大师工作室参与建筑规划设计工作,并努力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新疆地域建筑文化特色和人文精神加以融入建筑产品,为优质工程培育工作赋能。同时,建设单位在落实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基础上,要不断增强动态约束参建单位推行工程精细化建造管理和优质工程培育能力。《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实施后,在新建住宅工程中严格执行新规范。

(二)招标投标阶段。引导招标业主树立优质优价理念,鼓励通过推进招标发包方式和投标模式创新,扩大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模式的应用范围,力争选取具备培优能力的企业参与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增加优质工程培育内容,提升参建单位培育工作积极性。引导招标业主建立完善工程项目建材品牌库,对于业主口碑好、信用评分高、通过绿色建材认证的材料及时纳入品牌库加强动态管理,为培优工作提供保障。

(三)施工管理阶段。严格落实建材先检后用制度,到施工现场取样,确保样本随机性和代表性,质量检测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检测检验行为,切实增强检验检测结果与工程实体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建筑材料管理及材料和构配件质量责任溯源等制度建设,推动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全链条质量管控。

(四)监督服务指导。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对企业优质工程培育工作中遇到的疑问要主动答疑解惑,对遇到的瓶颈问题要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对优质工程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要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好房子”工程项目的新期待。

二、优质工程培育申报

优质工程培育申报每年5月和8月分两批次进行,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施工单位可通过工程建设云质量安全一体化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在线填写《自治区优质工程培育申报表》(见附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推送汇总,收到申请后,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及国家和自治区优质工程评价等标准开展审核和实地抽查工作,对于工程质量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的工程项目,将结合自治区“安全月”、“质量月”等时机在全区范围内组织观摩学习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名单,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5年版)》《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5年版)》等办法标准给予相应信用评价加分。

三、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县市区引导行业企业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公告宣传媒介,加强对优质工程培育工作的广泛宣传,更好激发工程项目和企业的培优积极性,努力营造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工程项目的良好社会氛围。

联系人:齐志豪 0991-8868927

杨如箐 0991-2601272

邮 箱:125693270@qq.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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