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蒲新区住房和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水务局(新蒲新区农林水务局)、文化旅游局、公安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7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遵义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遵义市财政局
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遵义市教育体育局
遵义市能源局 遵义市水务局
遵义市文化旅游局 遵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遵义市公安局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
遵义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房地产基础性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风险,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实现全市人民更高水平住有所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全力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1.落实降首付降利率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出台延长“又提又贷”政策执行时间、提高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调整“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阶段性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扩大‘又提又贷’政策支持范围、扩大代际互助政策支持范围、提高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额度等利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全力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房。居民家庭已登记成套住房或已网签备案未登记成套住房可分别在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并由查询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正在挂牌出售的房屋不纳入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认定证明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商业银行按认定的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4.支持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各县(市、区)要搭建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购房人、售卖人多方对接合作平台,为旧房提供优先推广和销售服务,促进卖旧买新交易达成。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市场化收购二手商品住房对外出售或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人才房、安置房、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持续推动不动产“带押过户”,确保“带押过户”业务跨行办理真正落地,支持“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满足购房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5.搭建商品房营销服务平台。统筹建立商品房营销一体化服务平台,提供营销、交易、出租、装修等多方面的便捷服务,方便群众看房、选房、购房。整合全市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源,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多渠道支持刚性和改善型需求住房消费。优化完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为市民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提供资金监管专业服务,有效防范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6.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落实国家与之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降低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负担。切实落实“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7.对购房人子女入学给予支持。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凭契税缴纳凭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其子女可享受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8.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对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在本地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二)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
9.支持“以购代建”筹集保障性住房。2026年前,主要通过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筹集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房源,原则上不再新立项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有需求的县(市、区)要确定收购主体,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资金支持,优先收购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已建成存量资产。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应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鼓励市、县国有企业积极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各县(市、区)要引导被收购企业在本地投资开发新商品房项目。自愿开发新商品房项目的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可按照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收购其“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的现有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10.坚持“以需定购”确定收购方案。各县(市、区)精准摸排当地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和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情况,按照“以需定购”原则,合理确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房源,锁定保障性住房需求,建立线上线下受理机制和轮候库,确定收购方案。收购过程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的房源要迅速组织配售或配租,不得长期空置。各县(市、区)要将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工作所在地无房的工薪收入群体,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等群体住房需求作为摸底重点,其住房需求可在县城收购房源定向供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三)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
11.推进“好房子”建设。落实好住建部《住宅设计规范》《贵州省高品质住宅设计导则》,优化住宅产品设计,谋划落地一批“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统筹好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销售、配套、运营等环节,指导和帮助开发企业将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技术、新型建造技术,以及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切实应用到项目建设中,一体推动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12.支持发展高品质住宅。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户属花园或通高露台、公共平台、立体停车位等便于居民使用的建筑设施,户属花园或通高露台进深超过3.3米(含3.3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鼓励房地产企业增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超出应配标准且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鼓励引导企业合理开发改善型住房,对已通过方案审批的房地产项目,允许结合市场需求对户型结构作出调整。住宅建筑层高上限由3米调整为3.6米。住宅建筑阳台(含临街与城市景观节点因规划管控要求需封闭阳台)进深不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开敞率不低于4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制进深。复式居住建筑起居室、餐厅的户内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且高度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取消空调板位置和尺寸限制,单套住宅用于放置空调、供热等设备的平台应安全可通达,并可按照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5%的标准进行分零或合并设置,设备平台单个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该设备平台不计入项目规划容积率。设备平台不应设置在建筑临街面和阳台外侧,应采用百叶、格栅等高通风率装饰网罩作隐蔽处理,其底板标高不应与房间和阳台底板标高一致,高差不应低于50厘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13.补充绿地率折算规则。住宅小区共享空中庭院最小高度不低于6米,且绿化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的,可按共享空中庭院绿化面积的30%折算计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共享空中庭院等立体绿化可计入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四)扩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
14.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企业将自持的商品住房、盘活改造的商业办公用房等用于租赁,培育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居民家庭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推动租购同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依法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二、建立健全房地产基础性制度
15.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计划。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十五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城镇化发展进程等情况,科学有序编制“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要逐年编制完成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并梳理本地区在建项目数、库存量,结合本地区市场情况,确定住房建设需求,制定匹配的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引导配置金融资源。(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16.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节奏。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过长的县(市、区),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市、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包括竣工和收回)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17.优化土地供应服务。科学编制并建立住宅用地拟出让地块清单公布制度,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流程。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和“带押过户”,全力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对未出让建设用地,结合市场发展需求,优化规划条件,合理确定商住比例。对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产生违约金的存量土地,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按“一项目一策”依法依规处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分期开发的,可分宗办理土地权属。细化同一建设项目的宗地管理,2个及以上宗地为同一土地使用权人,且宗地相邻的,依据《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土地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开展详细规划技术修正、出具规划条件、整体核算土地价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许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18.规范地下空间管理。除人防车位外,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地下空间规模且地下一层实际建设未突破的,以及 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补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按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对 2007年10月1日之后取得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经规划许可进行地下车库、商业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车库按照“现行基准地价的 70%×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补缴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途的剩余年限一致;商业按照“现行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建筑面积”补缴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按商业用途剩余年限计;地下二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对符合规划尚未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先行办理该部分竣工规划认可,并参照划拨用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对需要办理地下车库、商业转移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上述标准缴纳申请范围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破产等原因已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负责,按上述规定申办地下空间转移登记。在满足《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配置停车位数量,符合消防、安全等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对地下空间进行用途调整,参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调整的评估办法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规划用途。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允许房开企业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告知业主战时政府无偿征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19.优化规划建设条件。优化商住分离控制要求,位于住宅塔楼下方的底层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烟道、空调机位、防坠落设施,可认定为符合商住相对分离要求。适当放宽住宅建筑高度限制,对非强制性限高区域建设项目,经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应急、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建筑高度可大于80米,但不得超过100米。对于建筑高度不符合详细规划与规划条件要求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详细规划技术修正。住宅用地结合地形高差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出屋面楼梯间、出屋面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消防控制室以及实施绿色建筑技术、海绵城市建设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在住宅小区绿化景观中独立设置且不与建筑主体相连结的、无围护结构的、宽度不大于3米的开放式风雨连廊,其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应计入建筑总面积。因地形高差为方便全体居民出行独立设置的小区公共垂直电梯(而非单体建筑配套电梯),地下车库疏散楼梯间,超高层建筑避难间、沿建筑外墙设置的独立烟道,以及车库出入口坡道上方轻质结构顶棚等,其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对于新出让土地的住宅项目,或2020年后出让土地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的住宅项目,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可按1户1车位进行配置,配套商业停车位配建标准可按每100平方米0.7个车位进行配置。新出让土地的住宅项目,根据住宅品质和定位,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建设单位自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在本文件失效前仍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强度不满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需按现行《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新申报规划方案审查。为缓解老城区车位紧张问题,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划等行业规范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将库房等非住宅项目功能调整为车库使用,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调整的,应按规定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0.支持避暑康养类地产发展。发挥各地生态、气候、旅游优势,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布局,鼓励建设优质避暑康养旅居地产项目。经县(市、区)政府认定的避暑康养类地产项目,不配建教育设施和保障性住房;支持合理调整车位配比,具体标准按“一项目一方案”独立审核;开辟手续办理“绿色通道”,提高避暑康养类地产开发、交易、登记等审批服务效率。避暑康养类地产项目,鼓励规划建设医疗保健、体育健身、购物餐饮和老人儿童活动场地等配套设施,为避暑康养地产购房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居住体验感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体局、市文化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1.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用地,结合配套设施情况充分进行必要性论证后,依法按程序开展规划调整;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住宅项目,需调整商住比例的,结合各区域商业和商品住宅库存情况,由自然资源部门和辖区政府论证同意后,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完善相关用地规划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2.支持“商改住”。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居民住房后,水、电、气收费执行居民价格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3.优化成品住宅建设要求。对新建居住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审查阶段,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成品房建设比例,可按照购房人意愿推行个性化成品住宅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4.优化服务助推项目开工建设。商住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后,支持用地意向单位提前开展地块规划方案设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用地意向单位申请提前做好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先行进场开展土地平整、搭建围挡和施工临时设施等。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和审批服务工作。涉及办公、工业、仓储物流等项目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5.优化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开展分期、分批验收方式,对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采取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对于项目用地内直接服务于建设工程主体施工的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库房及管理用房等临时设施,如确因后续工程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可先行办理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后续监管。对项目绿地、停车位的布置,深化设计及实施现状与规划审批总图不一致,但绿地率、停车位个数满足审批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可按现状办理竣工规划核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6.探索实施居住小区绿化工程分步验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指标要求设计项目绿化方案并按图施工,部分楼栋建设完成达到交付条件,提交该项目后续绿化工程建设承诺书后,可申请验收核实达到交付条件楼栋附近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审定通过的项目绿化总平面布置图核实绿化工程是否按图施工,出具该项目部分绿化工程竣工核实意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7.优化电力设计、安装和验收服务。供电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不指定”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尊重客户对业扩报装相关政策、信息的知情权,对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对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评价权,杜绝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在《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23〕43号)文件下发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项目,房开企业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充电桩个数,鼓励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充电桩,暂不将配建充电设施设备纳入竣工验收范围。(责任单位:市能源局、遵义供电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8.提高项目验收效率。对消防、人防、供配电、规划、质量监督等实行分阶段报批报审,各职能部门应优化验收流程,缩短验收时间,制定统一规范的验收内容清单、流程、办理时限、举报电话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建设、正在建设中或项目已完成审图后颁布的政策,职能部门在验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项目按期交付。(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市能源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29.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尽进”。符合“白名单”条件标准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存量住房开发贷款对应项目,均应该按照“白名单”管理,实现“应进尽进”。房地产项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缴清土地出让金,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达到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可认定为项目资本金到位。项目存在相关民事纠纷或因民事纠纷导致资产冻结的,在不影响项目建设交付及贷款收回的前提下,经融资协调机制出具说明后,商业银行可不认定项目存在涉诉、违法、逃废金融债务问题和查封冻结问题。市、县协调机制要帮助指导开发企业,加快项目问题修复,使其达到合规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0.促进已审贷款“应贷尽贷”。各金融机构要优化贷款发放流程和资金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对建设进度所需资金“应贷尽贷”。鼓励金融机构在与房地产项目公司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的用款计划,将贷款提前发放至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续依据房地产项目公司用款申请受托支付至付款对象,做到资金拨付“能早尽早”。支持“白名单”项目将除土地及与土地相关的投入以外的费用纳入融资贷款使用范围,提高融资贷款使用效益。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信贷资金用途和流向,防止贷款被挪用。对纳入保交房攻坚战的项目,在项目剩余货值能够覆盖增量融资且新增资金实现 “后进先出”的前提下,并购贷款资金可用于补足项目资本金缺口。发挥资金效能“激励引导”,市、县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业务受委托银行考核办法,对积极支持“白名单”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在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存放上加强合作,引导受委托商业银行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融资、保交房等重点工作。(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1.用好经营性物业贷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充分用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相关支持政策,将获得资金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落实好“金融16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中存量融资展期政策和今年底前到期的经营性物业贷款政策延期到2026年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2.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3.引导取消收取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明确抵押权登记,引导商业银行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对已收取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存量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商业银行逐步清退,在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完成全部资金清退。(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4.放宽楼盘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对新建楼盘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可办理楼栋公积金贷款准入;楼栋形象进度达 70%后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5.支持采用“房票”方式进行货币化安置。抢抓国家新增实施100万套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机遇,严格落实“一项目两方案”,积极争取支持,改善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安置需求,采用房票和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货币化安置,促进消化存量商品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6.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房。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各银行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合农民工购房的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各县(市、区)可以采取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购房补贴、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以使农民工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进城购房的,支持其纳入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购房家庭平等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教体局、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7.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配套车位整体划转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受让企业须承继原开发企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按照《民法典》和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划转后车位使用需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划转后车位的出租和出售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售车位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三、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
38.大力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在仁怀市试点推行现房销售,并在全市逐步推开,从根源上防范化解房屋交付风险。中心四城区在办理预售许可时,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相关要求,审批发放预售许可,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39.支持房开企业优化开发自有闲置存量土地。对于企业有意愿继续开发、市场有需求的闲置存量土地,各县(市、区)可依法依规通过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适当放宽分期开发价款缴纳时间、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尽快推动项目开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40.支持国有企业合作开发现有闲置存量土地。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当前土地市场价格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开发现有闲置存量土地,也可与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合作运营项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41.支持地方政府合理回购企业闲置存量土地。支持各县(市、区)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调节市场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存量土地。结合辖区市场实际需求优化条件,重新划定宗地范围、依法调整规划条件后投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42.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新出让地块,各县(市、区)必须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加快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实现净地交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鼓励带方案出让,将地块规划方案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各县(市、区)对已出让地块,未达到净地条件的项目,限时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对招商引资承诺进行清理核实,依法依规取消不合法承诺或限期兑现承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注明时效事项的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上级有规定的除外)。本级其他已出台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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