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关于《汕尾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5-05-15 17:50:18

《汕尾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已正式印发,2025年5月8日起施行。现将《指引》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汕尾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该《指引》,为本级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提供制度依据,并供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城管部门参照。

二、起草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省级政策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23〕4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

(三)市级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汕尾市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司〔2023〕5号)。

三、《指引》主要内容框架

《指引》共七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原则、适用对象、适用情形、例外规定、适用程序等内容。

(一)基本原则:《指引》要求在适用时遵守合法合理、‌宽严相济、‌综合裁量、‌程序规范四项原则。

(二)适用对象:《指引》倡导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或者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以及非营利性组织、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当事人,在其违反相关行政管理秩序后,也可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

(三)适用情形:《指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办理所属领域行政违法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同时符合五项条件的,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并对适用过程作出详细说明。

(四)例外规定:《指引》明确了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若干违法行为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能适用或已适用道歉承诺制度、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损毁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涉及燃气、市政、桥梁、环卫、园林、违法建设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和安全性风险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等。

(五)适用程序:《指引》要求适用程序规范,规定了启动、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整改核实、处罚建议及决定的具体要求和过程,保障执法公正性。

关联稿件: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