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有关评审论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有关评审论证(以下简称“评审论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于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者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的特殊消防设计评审;
(二)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
(三)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二、需进行评审论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附件1所列清单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属于第一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提交;属于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在工程施工前提交。
三、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填写《工程情况记录表》(附件2),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函、《工程情况记录表》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并指导区、县级部门填写《工程情况记录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论证。
四、评审论证专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暂行规定》并根据工程类型从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随机抽取或者邀请产生。属于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参加评审论证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与被评审论证工程的建设、设计、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担任评审论证专家。曾经参加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同一工程评审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得超过本次评审论证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评审论证的专家应当就回避关系等作出承诺,签署《专家承诺书》(附件3)。
评审论证涉及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大型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石化工程、历史文化建筑改造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邀请消防部门列席。
五、开展评审论证时,每位专家应当填写《专家独立意见表》(附件4),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论证意见,并综合形成《评审论证意见表》(附件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论证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论证结论为同意。评审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六、承接专家评审论证组织工作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组织评审论证,并将评审论证意见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建设单位组织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属于评审论证范围的消防设计进行重点验收。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及现场评定时,应当对属于评审论证范围的消防设计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八、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
2.工程情况记录表
3.专家承诺书
4.专家独立意见表
5.评审论证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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