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宜涪高铁湖北段YFHBZQ-12标项目(宣恩县段第二批次)2.9856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于:2025-05-02 12:50:18

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涪高铁湖北段YFHBZQ-12标项目(宣恩县段第二批次)2.9856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江沿岸铁路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宣恩县芷药坪村和石心河村集体农用地2.9856公顷,其中耕地0.4860公顷(水田0.2308公顷,旱地0.2552公顷)、其他农用地2.4996公顷(坑塘水面2.4488公顷,农村道路0.0282公顷,沟渠0.0192公顷,田坎0.0034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4737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共4个地块,其中地块1用于生活用房,地块2用于施工便道,地块3用于钢筋加工场,地块4用于拌合站(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拌合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防止违法使用;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