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的规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22年7月申请并取得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弄虚作假,在办理申报事项过程中,所提交申报材料的部分主要人员经我局调查核实,与你单位并无真实劳动关系,你单位构成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因按照你单位预留的联系地址,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102号305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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