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下简称“消防建材”)质量检验工作,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消防工程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分类管理
(一)第一类: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附件1)或设计文件明确的应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建材,该类消防建材必须见证取样检验。
(二)第二类:不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规定,但属于工程建设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定应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建材(附件2);在没有技术管理保证措施的情况下,该类消防建材原则上应见证取样检验;上述技术管理保证措施应为见证取样检验的替代解决方案,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并报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三)第三类:除第一、第二类以外的消防建材,包括属于推荐性标准规定的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建材(附件3);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目标、诚信信息管理、项目后续运维等开展该类消防建材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我局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见证取样检验分类管理内容。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包含消防建材在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根据检测方案在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消防建材检测业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建材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计单位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及防火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必须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建材。
(三)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对消防建材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消防建材现场随机取样并送检,禁止以厂家定制试样冒充实际进场的消防建材送检;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的消防建材不得使用,经见证取样检验判定为批次不合格的消防建材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退场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检测机构应对消防建材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消防建材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六)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消防建材见证取样检验、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等过程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本通知与现行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的,均以相关规范标准的条款原文描述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规范标准有更新的,从其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第一类消防建材清单
2.第二类消防建材清单
3.第三类消防建材清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8日
来源:佛山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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