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八严禁”》的通

发布于:2025-07-18 10:04:0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八严禁”》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5〕2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质量安全监督与检测环节的廉洁风险,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坚决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维护检测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苏建函质安〔2024〕514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八严禁”》(苏建函质〔2024〕573号)(以下简称“十不准”“八严禁”)作出如下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制度,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体系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岗位人员,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将“十不准”“八严禁”执行情况全面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工作绩效考核范畴。

    二、开展常态化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题学习会、廉政党课、警示教育大会等多种形式,结合行业内外发生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例,深入解读“十不准”“八严禁”的核心内容和纪律红线,督促全体监督、检测人员熟记于心、践行践诺。

    三、落实风险防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全体监督人员签订廉洁自律“十不准”承诺书;建立监督、检测工作廉洁反馈制度;设立廉政监督员,定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并检查廉洁纪律执行情况;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做到立行立改、真改实改;督促检测机构人员签订廉洁自律“八严禁”承诺书,强化自我约束。

    四、加强外部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十不准”,督促检测机构在接样大厅电子屏滚动播出“八严禁”内容;通过官方媒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聘请由建设、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推荐的一线人员或行业技术骨干担任行风监督员,及时反馈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注重家庭助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监督、检测人员发放家庭助廉倡议书,签订家庭助廉承诺书,召开家庭助廉座谈会,开展廉洁教育活动,引导家属把好“廉洁关”、当好“贤内助”,严防亲属利用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坚持“零容忍”查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反“十不准”“八严禁”的问题线索,要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形成有力震慑。

附件:

    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2.《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八严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6日 

附件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1.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误餐费、红包、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支付凭证,以及各种名义的辛苦费、咨询费。

    2.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承担的费用。

    3.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 不准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以“挂证”、兼职等方式获取报酬;或违规安排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到被监督单位任职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5. 不准从事与管理职能有关的有偿(含技术服务)活动。

    6.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借款或以借为名占用企业的通讯工具、办公用品或交通工具等。

    7. 不准以各种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干预被检查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荐施工队伍、推销建筑材料、出租机械设备等。

    8. 不准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变相增加被检查单位负担。

    9.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督查检查时制作迎检展板、画报、手册等,或在会议室摆放鲜花、水果和香烟等。

    10.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附件2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八严禁”

    1. 严禁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2. 严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3. 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 严禁伪造、篡改检测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出具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

    5. 严禁参与或默认委托人在检测样品或技术资料上弄虚作假。

    6. 严禁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向服务对象推销指定产品和服务。

    7. 严禁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任何有价物品。

    8. 严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向服务对象转嫁应由个人支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