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于:2025-07-16 12:04:03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东津新区城乡建设局、鱼梁洲生态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11日

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2021〕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流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以下情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1.建设内容等前期条件不明确、勘察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技术方案不成熟、规划指标未明确的项目;

2.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等关键手续未完成的项目;

3.个性化要求较高、类似项目经验指标较少、情况较复杂、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

4.发包人未编制“发包人要求”或该要求无法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项目;

5.非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

6.其他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发包前组织专家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可行性及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重要材料设备的规格、材质、质量标准等内容是否明晰,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是否达到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时间节点以及施工关键节点工期是否明确。通过论证的,经集体研究决策后依法实施。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一次性招标,采用概算书中的工程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不宜直接以概算或概算下浮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需详细勘察的项目,鼓励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一次性招标,由同一家勘察单位负责完成。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招标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标准、工程担保、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价格形式及调整、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违约责任等内容。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人公开已完成并获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成果的,上述单位可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的总体计划,结合前期准备情况、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参考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经验、定额工期或经专家论证评估等方式确定项目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送审查机构审查前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并与已批复初步设计开展一致性自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优化内容包括结构、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得改变发包人要求、不得影响安全质量且符合施工图审查要求。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限额设计条款,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不得随意提档升级、过度设计。政府投资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造价未经批准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鼓励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进行全流程管理和投资管控。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编制的完成时限。承包单位未按期履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确有必要变更的,严格按照《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严禁先实施再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降低质量标准、未按图施工或工程甩项情形的,在进行概算一致性审查时,不得将正负变更相互冲抵,严防通过变更冲抵掩盖实际超概行为。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总价合同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工程材料和人工费调差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价格基准日应为承包单位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如招标文件及合同未约定,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具体工程范围、内容和方式,并对分包活动的合法性承担监督责任,同时载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应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强化人员、资金和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日常跟踪管理,防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合法有效。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或由此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完成问责后再启动变更审批程序及概算调整。

第六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对建设项目负总责,督促总承包单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动态监控合同执行。通过实名制等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工程总承包单位履约情况,对履约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经督促仍未改正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因项目招标条件不成熟而盲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标后因调整设计方案等影响合同签订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项目投资限额不再适用,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工期延误或投资增加的,按照《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代建单位对项目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对象,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并加强风险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到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作业监督,见证勘察单位勘察现场;设计单位应依照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资金控制、进度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分包的审查职责。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及概算控制责任。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预算审核业务时,应将施工图和预算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单位工程进行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