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受托方: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25〕1号)、《市委编委关于调整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及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有关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随编发〔2025〕25号)、《市委编委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审批权、行政征收权的通知》(随编发〔2025〕3号)文件精神,将我局有关职能职责委托给高新区。双方就有关委托事宜进一步明确,特定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一)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行政审批、征收等事项
按行政区域划分,将我局负责的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职责委托给高新区,将涉及高新区范围内市政相关行政审批权、行政征收权委托给高新区。具体如下:
高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和维修、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行政征收工作。
为方便移交后的道路桥梁管理,移交后高新区与曾都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以行政区域交接处临近的道路(沟渠)为边界,具体管理边界线为:青年路—季梁大道—熊家村路—文化公园路—文峰大道—张家板桥渠—神农大道—风光大道。其中:边界线上青年路、季梁大道、熊家村路、神农大道4条道路由高新区负责管理,张家板桥渠穿交通大道、神农大道2座桥涵由曾都区负责管理。
(二)城区内河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事项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将城区内河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职责委托给高新区,具体负责张家板桥渠(东岸和水面)等行政属地内现有及后期新增内河环境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职责工作。
(三)物业管理事项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将我局负责的6项物业管理行政备案、8项监督管理共14项管理权限委托给高新区。委托后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对全市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全市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拨付的监督管理;建立、维护物业服务监管、维修资金管理电子信息平台;指导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高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社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进小区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测评,开展物业信用评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及续筹;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业主成立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委员会备案;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和其他相关事项。
二、工作要求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受托方负责办理实施委托事项。
(一)标准和程序
受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委托事项。
(二)行政审批文书用印
启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2号审批专用章”交由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用于办理本协议书中委托审批事项,按照“权责一致”“谁用章谁负责”的原则,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行使相关权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及行政责任。(“2号审批专用章”随行政审批委托协议书签订时一并交由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事项。
2.指导受托方编写办事指南等工作。
3.密切跟踪委托事项的实施,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受托方实施受委托审批事项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受托方限期改正;对受托方实施受委托审批事项过程中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审批、管理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依法承担实施委托事项,根据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畅通咨询渠道,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办事。
2.严格限于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委托事项,以委托方的名义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并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4.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外的费用。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对受托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审批、管理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对受托方进行行政审批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定期对“2号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解释有关行政审批政策、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承担在委托权限内行政审批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4.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5.承担因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审批、拒不执行委托方监督指导意见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6.承担行政审批行为所引起的信访维稳责任;
7.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委托方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费用;
8.配合委托方应对委托事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一)受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书或本委托协议书的部分条款,收回委托审批事项或部分委托审批事项:
1.未落实有关权利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服务的。
2.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实的。
4.其他严重影响委托审批事项行使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协议书终止: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实施或者不再需要以委托方式实施的。
2.委托方的职能发生改变,不再具有相关职权的。
3.在委托实施过程中,受托方被撤销的。
六、其他约定
(一)本委托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委托协议书一式肆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贰份。
附件:1.随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职责委托清单
2.城区内河环境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职责委托清单
3.随州市城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监督管理委托事项清单
附件1
随州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职责委托清单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职责进行委托:
序号 | 委托事项 | 范围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高新区 | 行政审批权 | 委托 |
2 | 依法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高新区 | 行政征收权 | 委托 |
3 | 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和维修。 | 高新区 | 职能职责 | 委托 |
附件2
城区内河环境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职责委托清单
序号 | 移交事项 | 管辖范围 | 委托单位 |
1 | 张家板桥渠内河(东岸和水面)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职责。 | 炎帝湖至白云湖 | 随州高新区 |
备注:移交内河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事项,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随州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及后期新增内河环境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均由随州高新区负责。
附件3
随州市城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监督管理委托事项清单
依据《市委编委关于调整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及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有关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随编发〔2025〕25号)文件精神,现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的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监督管理共14项管理权限委托给随州高新区。具体如下:
一、委托后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对全市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全市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拨付的监督管理;建立、维护物业服务监管、维修资金管理电子信息平台;指导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随州高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社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进小区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测评,开展物业信用评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及续筹;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业主成立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委员会备案;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和其他相关事项。
二、委托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政策文件 依据 |
1 | 行政 备案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2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 | ||
3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4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
5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6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
7 | 监督 管理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8 | 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 ||
9 | 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 ||
10 | 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 ||
11 | 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
12 | 组织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 ||
13 | 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 ||
14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及续筹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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