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住建通〔2025〕10号
六盘水市委社会工作部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党委社会工作部、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物业管理的新需求,妥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解决群众突出诉求,提高基层物业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市委社会工作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
市委社会工作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和运行工作,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基层治理新格局,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根据业主的共同决定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并协助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并协助推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制度。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并会同社会工作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并监督其运行。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第五条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确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第八条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公告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条件、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
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九条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优先考虑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候选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未欠交物业费、未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的费用;
(六)无违法记录;
(七)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鼓励和倡导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财务、工程、物业管理等专业人员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
报名截止日起7日内,社区党组织应当审查并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主任和副主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姓名、职业、住址及其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拟担任的职务等,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业主如有异议的,应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异议人。
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核实结束之日起3日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决定。决定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姓名、职务及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以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接受社区党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业主监督。组织业主行使下列权利:
(一)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开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会议,听取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年度履职情况;
(三)依法选聘、解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四)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相关审计工作;
(五)筹集、续交、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负责组织相关审计工作;
(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连续公示10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五条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使用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收入作为运行经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可以领取工作补贴,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秘书、财务等专职人员协助处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后,仍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任期届满2个月内负责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移交新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没有存续必要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在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业主代表条件;
(二)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经批准的;
(三)任职期间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员条件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缺额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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