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城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委托书(高新区)公示

发布于:2025-07-13 15:04:05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受托方: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按照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类9项。

1.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擅自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6.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7.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8.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坏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9.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共10项。

1.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或备案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物业保修期内未按规定履行责任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企业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5.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6.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或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7.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处罚;

9.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处罚;

10.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处罚;

(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共2项。

1.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2.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四)违反《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共7项。

1.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侵害业主利益的处罚;

2.对物业服务人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处罚;

3.对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处罚;

4.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公示或者更新有关信息的处罚;

5.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处罚;

6.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车位(库)的处罚;

7.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或者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车位(库)的处罚。

(五)其他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委托依据

《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7月1日起至2030年7月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承担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信访维稳责任;

6.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委托方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费用;

7.配合委托方应对委托事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