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烟台榕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13MA3QYWYL79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2号楼1707
法人:刘紫瑞
2024年10月16日,由你单位施工的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23号项目施工现场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你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未有效及时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作业前未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违法事实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烟台榕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接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移交事故调查报告后,本机关组织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结论为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71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2〕062159]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标记“暂扣”状态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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