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自主定标导则(试行)》的通知
藏建招〔2025〕112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自主定标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日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自主定标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改革,指导招标人自主定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根据《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25〕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智能化招投标模式,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评定分离模式是指智能化招投标交易系统自动评标评审完成后,经评标专家复核确认,系统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向招标人推荐5名(不足时推荐全部)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综合实力、工程业绩、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良好行为等因素通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 定标委员会
第四条 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建定标委员会,其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本单位人员组成,确需委托本单位以外专家的,委托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数的1/3。在发布定标结果公告前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定标结果公平性的人员。
第三章 定标程序
第六条 招标人采取评定分离模式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同时,对所有中标候选人书面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考察方式、定标会议时间地点、定标采取的方式、参与人员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 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企业实力、信誉、合同履约能力、团队能力、本地贡献等因素进行核查与考察,并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八条 定标会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日内召开。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资料保管期限应不低于关于工程、货物、服务的行政管理、诉讼、审计等活动所需的追溯年限。
第九条 定标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价格因素:投标总价合理性、不平衡报价、主要材料价格等;
企业实力:资质等级、财务状况、近3年类似业绩、高原施工经验能力等;
企业信誉:以往信用评价、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行贿记录、转包、违法分包、被智能化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标记涉嫌串通投标等情况;
合同履约能力:以往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环保要求、履约保证及履约评价结果等情况;
项目机构: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及高原工作经验、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人员的证书、职称、从业年限及高原工作经验等;
本地贡献:吸纳本地农牧民工等情况;
其他要素: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本地服务响应能力等。
第四章 定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可要求所有不排序中标候选人现场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答辩环节,招标人须核实不排序中标候选人应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是否一致,本人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参加应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从公司背景、行业地位、以往的成功案例、专业资质、团队能力等优势条件,以及对招标项目具体需求的理解,技术方案、施工计划、设计理念、管理策略等内容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上述定标要素,结合现场答辩情况,按照以下方式综合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票决法
直接票决: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再次记名投票,得票继续相同时,采用逐轮票决。
逐轮票决:每轮淘汰票数最少者,直至确定中标人;并列情形由招标人在自主定标方案中明确处理规则。
(二)集体议事法
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成员发表意见后,由组长综合讨论结果确定中标人,并记录决策理由。
(三)价格竞争法
以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结合企业综合实力,择优选择合理低价中标人。
第五章 公示与备案
第十二条 定标活动结束后,须在3日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内容包含定标方式、得票情况、中标价格及异议渠道,并在智能化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经定标委员会签字确认的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资料。
投标人需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3日内答复并暂停招投标相关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定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中标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定标工作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需签署廉洁、保密承诺书,并承担个人责任,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导则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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