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25〕2号)
图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22〕1号,以下简称原《提取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于2027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由于上级部门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提取时间、提取材料、提取方式办理的变化,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并出台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25〕2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家居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提取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第一至第三条)为总则,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并明确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第四至第六条)阐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第七至第十六条)阐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及金额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种提取方式;
第四章(第十七至第十八条)阐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职工可到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在线上渠道(政务服务网、自助终端、手机客户端等,下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第十九至第二十二条)阐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职工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电子证照共享等方式对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获取的,可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提取的相关实体证照;
第六章(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阐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监督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主动终止按月提取的情况、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二条)为附则,阐述了本办法中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的定义,明确了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已还本息额不包括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
四、有效期限
《提取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75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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