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托单位: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委托单位委托受托单位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托单位行使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领域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市本级监督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领域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行使以下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委托执法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制止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委托单位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大小,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3.依法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的培训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并为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托单位提供执法所需的有关资料及规范执法的格式文书。
6.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履行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其他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受托单位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协议约定,只能在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制作行政执法文件。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转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自行承担转委托或越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并完善执法案卷档案资料,及时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履行受托行政执法单位其他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3年,自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届满15日前。对受托单位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执法协议,经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受托资格。
五、签署与备案
本协议自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各执二份,报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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