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25年第二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的通知

发布于:2025-06-24 15:50:04

晋建管函〔2025〕61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5年第二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政处罚案

江苏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晋源区承建的太原某足球学校配套开发项目一期2#楼、5#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线索,对江苏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蔡某罚款2000元。

二、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太原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行政处罚案

太原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忻州市某小学南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消防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的规定。接到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线索后,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太原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寿阳县朝阳镇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期工程,未在施工现场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及《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和《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山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

四、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上党区建设的某润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接到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0的行政处罚。

五、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潞城区环城水系公园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杨树)8棵,违反了《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之规定。接到长治市潞城区园林环卫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后,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社区居民委员会立案调查,依据《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和《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规定,该居委会与潞城区园林环卫中心签订了补栽协议,并被处以罚款5600元。

六、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赵某未密闭运输渣土造成泄漏抛洒行政处罚案

赵某在运输渣土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渣土泄漏、抛洒,导致污染了晋城市锦华街与新建南路十字路口至某工地沿线约1000米长的路面,违反了《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之规定。因赵某未能及时整改,污染路面距离较长,违法持续时间较久,根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及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权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赵某处以罚款5000元。

七、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行政处罚案

东王村村民李某私自占用机场高速加油站东侧护栏内空地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运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工地渣土清运过程中,将约100方建筑垃圾倾倒至李某占用的上述空地,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运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李某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0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