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钦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5年3月8日过有效期。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自《暂行办法》失效之日起,停止原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管理措施,恢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态化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措施调整背景
《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通过信用分级管理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企业诚信经营。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及政策优化调整,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经综合评估,决定停止原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管理模式。
二、停止执行的具体内容
(一)信用等级评定终止。自《暂行办法》失效之日起,停止原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评定结果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分级监管措施取消。停止基于信用等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分级、行政监管分级等,所有企业均按照统一标准执行监管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经营。各企业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销售、资金监管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广告宣传、资金使用等行为,确保项目按时交付、质量达标。对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纳入行业不良记录。
四、后续管理机制说明
后续,我局将加强日常监管,及时记录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关键信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高频检查。并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同时,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重新评估并探索更适宜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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