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于:2025-06-23 11:27:04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建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支持招标人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提升承包单位履约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0日

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招标人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实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择优、竞价、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定分离”定义

    “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二、“评定分离”适用范围

    南平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及国有投资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并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评定分离”基本程序

    招标人应根据本实施办法,以及我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第一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评审后,按照定标方案确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除简易评标法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外,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3名、不多于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次)。第二阶段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项目为施工总承包项目且采用简易评标法的,应将入围且评审合格的全部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招标项目为施工总承包项目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递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若经评审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10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10家为止,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四、定标方案

    招标人结合项目特征依法依规制定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应包括定标办法、定标因素及定标细则等,并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公开发布。

    定标方案为“评定分离”方式的核心文件,相关单位应当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定标方案中的“定标办法”、定标候选人人数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保密,定标方案中的“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委员会组建”应在定标前保密。

五、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分为“评分法”或“记名投票+投票依据”两种。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若干定标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及其相关定标细则,不得在定标环节排斥民营企业投标人。定标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定标办法选择确定中标人。

    定标办法、定标因素中设置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规定的情形,招标人可根据定标办法制作定标时所需表格或相关文本(可参考附件1)。

    (一)评分法

    评分法是由定标委员会根据已确定的若干定标因素,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每个因素进行评分,分别计算各个因素平均得分和所有因素平均分的总得分,总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人。

    (二)记名投票+投票依据

    记名投票+投票依据是由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已确定的定标因素,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定标候选人写明投票依据后,进行实名投票,得票数最多的确定为中标人。

六、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项目建设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资信因素、服务因素、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等体现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因素等作为定标因素(可参考附件2)。

    招标人应选择不少于一个定标因素,但不得仅选价格因素作为定标条件。确定定标因素后,招标人应编制具体明确的、便于操作的定标因素及相关评审标准(相关评审标准、分值应合理设置档次),同时明确投标人应提供的佐证材料,一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其成员可从招标人(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及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中符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2018版)》中相关专业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邀请专家人数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招标人应对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且不得与任何定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八、定标前期准备工作

    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前对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开展廉洁履职谈话,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招标人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异议情况(如有)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有条件的招标人,也可委派工作小组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工作小组出具的复核、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因素。

九、定标工作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完成定标工作。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应撰写定标报告并签字,供招标人使用。定标报告内容包括:定标时间、所有定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或票数及理由、中标候选人等内容。招标人在收到定标报告后1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内容外,公示内容还应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定标时间等内容。

    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延期原因和新的定标时间。

十、招标人内控机制

    1、招标人应将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同时,不断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履约评价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

    2、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可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会议召开等进行监督,对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办法、定标细则定标,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进行监督。

    3、招标人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结果向同级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备。报备内容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方案、定标过程、定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中标人名称等。

    4、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执行。其中定标工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按照相关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

十一、其他要求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2、“评定分离”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若查实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应确认中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或评标、定标,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若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3、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向住建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自主决定重新招标,或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1)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2)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4)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投标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情形的。

十二、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对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附件:

    1. 项目定标评分表

    2. XX项目定标评分汇总表

    3. XX项目定标记名投票表

    4. XX项目定标记名投票汇总表

    5. XX项目定标报告

    6. 定标因素

来源:南平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