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2025〕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侨建设局、经发局: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进我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现将《宁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宁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2.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水利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清单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局等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县(市、区)两级负责招投标监管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信息的采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采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等入场行为信息;市住建局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和发布评价结果等工作。
第四条 信息采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市住建局每半年采集一次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信息,并形成信用信息结果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信用信息结果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及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县(市、区)两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负面行为清单由市住建局牵头公布,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信息采集报送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对信息采集单位的信息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采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采集单位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回复异议人。公示期无异议的信用信息公示期届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条 生效后的信息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并由市住建局根据通报的负面清单行为发生的次数相应扣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信用信息采集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的,可直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信息采集单位应将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文件执行后,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对文件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 |
依据 |
1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2 |
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六十三条 |
3 |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4 |
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
5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五十一条 |
6 |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7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8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0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1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3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4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15 |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通告》(闽发改法规[2017]873号) |
16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1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18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19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
20 |
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转让代理业务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
21 |
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22 |
投标保证金形式仅限使用现金方式。 |
《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 |
23 |
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超过50万元。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4 |
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保证金超过10万元。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
25 |
货物项目投标保证金超过80万元。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26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27 |
履约担保形式仅限使用现金方式。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13]29号) |
28 |
未执行福建省、宁德市关于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相关规定。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宁建规〔2024〕2号) |
29 |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未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30 |
未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31 |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32 |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投标人少于三个,未依法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
33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未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
34 |
未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
35 |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未在开标时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36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7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8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9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40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41 |
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42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43 |
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44 |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45 |
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46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47 |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48 |
资格预审结束后,不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49 |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办理招标事宜;不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50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
51 |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或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档案资料。 |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
52 |
招标代理机构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 |
53 |
招标代理机构向行政监管部门报送企业相关虚假信息,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不及时更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
54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是本单位人员、未实际到岗履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 |
55 |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上传书面情况报告备案或填报相关情况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56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依规予以答复或答复内容流于形式;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未予澄清或澄清内容流于形式。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 |
57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规代收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 |
58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招标文件等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 |
59 |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
60 |
招标代理机构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进行信息登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 |
61 |
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每年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的学时少于10个学时,其他专职人员少于5个学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 |
62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是本单位人员、未实际到岗履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 |
63 |
招标代理机构以压价、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
64 |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 |
65 |
招标代理机构以高出印刷及邮寄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66 |
进场的项目组成员不属于本单位人员或不属于事先报备的人员;进场的项目组成员数量少于报备的;项目负责人未到交易场所组织开、评标活动;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从业人员违反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 |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20〕8号 |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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