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5-06-20 10:50:0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审批〔2025〕18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开展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时间

    我厅拟于2025年5月底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资质标准就位各项准备工作,6月份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工作安排

    (一)统一延长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既有机构”),其证书有效期统一延至2026年6月7日。

    (二)重新核定既有机构检测资质。既有机构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资质证书上的全部或部分专项资质,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资质对照表》(详见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申请重新核定。既有机构亦可按照自愿原则放弃全部或部分专项资质的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申请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2026年6月7日)前提出,逾期原检测资质证书作废。重新核定资质通过后,将核发新标准版式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三)按新资质标准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既有机构经重新核定获得资质后,可按照《管理办法》、《新资质标准》等规定,申请办理除“首次申请”外的其他资质事项;未通过重新核定获得资质的既有检测机构以及无检测资质的新机构,按照《管理办法》《新资质标准》等规定,可申请“首次申请”事项并获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后,再办理其他资质事项。

三、办理方式

    既有机构重新核定事项申请和按新资质标准开展资质事项申请均通过线上办理,申请机构可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 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进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企业服务-质量检测系统”版块,选择有关事项进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办件进行受理审核。检测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机构审核通过后,机构登录质量检测系统下载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具体申报要件、仪器设备参数、申请流程、审核方式等详见《指南》,用户操作手册、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等信息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网上办事”版块。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学习研究。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系统学习,全面摸清本地区检测机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政策宣贯,主动靠前服务,认真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日常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确保资质就位换证和审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做好信息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事项所涉及填报信息较多,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及时提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前登录系统,按照新的资质标准要求提前维护检测机构资质事项申请涉及的各类信息。同时按照申报事项对应的审核方式,提前做好检测场所、仪器设备、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接受现场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规范专家评审。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南》要求,廉洁、规范、公正、高效地做好专家遴选工作。要坚持随机抽取、专业覆盖、异地评审、接受监管的原则,认真组织专家开展检测资质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指南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指南

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服务检测机构申报,特编制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核工作。

3.编制主要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3.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

    3.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

    3.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

    3.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以下简称《通用要求》);

    3.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4. 资质申请

    4.1 申请事项

    4.1.1 首次申请,是指检测机构首次申请检测机构专项资质。首次申请申请只限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等3个专项资质。

    4.1.2 增项,是指已取得某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加其他专项资质。

    4.1.3 增加参数,是指已有专项资质证书或综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可申请该专项资质证书或综合资质证书中的未有可选参数;拟申请综合资质(已具有规定的至少7个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可选择未有某专项资质的必备参数、可选参数。

    4.1.4 综合资质,指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并具有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的检测机构,可申请综合资质。

    4.1.5 重新核定,包括:按照原标准取得检测资质且检测资质证书有效的检测机构按照《资质标准》申请资质重新核定(重新核定资质对照关系见附件1);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核定;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完成后申请重新核定等。

    4.1.6 合并分立,指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分立重组情况的资质核定。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办理。检测机构发生合并改制、分立重组的,需对承继检测机构和原检测机构按资质标准进行核定,并对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

    4.1.7 资质延续,指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4.1.8 简单变更,指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中所载单位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后,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资质证书变更。

    4.1.9 资质注销,符合情形:(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2)机构依法终止的;(3)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4)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4.2 申请条件

    4.2.1 资历及信誉

    (1)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检测经历应符合《资质标准》规定。

    (2)申请专项资质的机构,应具备《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3)申请综合资质的机构,应符合《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

    (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2.2 主要人员

    (1)按《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的主要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由申报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2)人员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经历,年限按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认定。

    (3)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数量、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应符合《资质标准》规定,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4.2.3 检测设备及场所

    (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项目能力相匹配,仪器设备的功能、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最小分度值,应满足申请的全部检测参数要求(详见附件2);

    (2)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2.4 管理水平

    (1)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4.2.5符合《管理办法》《资质标准》等其他有关要求。

    4.3 申请材料

    检测机构在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综合资质、重新核定,合并分立、简单变更、延续、注销等申请事项时均应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 资质许可

    5.1 申请审核流程

    检测机构通过申报系统提交事项申请→许可机关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补正)→审核(包括材料审核和专家审核)→审批结果公告→审批结果符合的核发电子证照(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具体意见由申报系统反馈企业端)。

    5.1.1 提交申请

    (1)申请机构申报前,请提前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企业服务⇒质量检测系统,选择“法人登录”,对企业账户及有关信息进行维护。

    (2)申请机构按步骤1登录后,提交申请。

    (3)申请机构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1.2 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1.3 审核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不同的资质申请事项采取相应的审核方式(详见附件4)。

    1. 材料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机构在提交的申请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查。

    2. 专家评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赴申报机构,对申请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期限内。

    5.1.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就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申请机构发函问询,被函询的机构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发现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相关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或其它与填报内容不实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1.5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申请机构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经审核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具体审核意见将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反馈机构。

6.附则

    本指南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资质对照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参数及仪器设备表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事项及审核方式一览表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