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湖州市住建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垃圾深化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2025-06-07 13:50: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长合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湖州市建筑垃圾深化治理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州 市 公 安 局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湖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湖 州 市 水 利 局 湖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4日

湖州市建筑垃圾深化治理实施方案

为强化建筑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处置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评价体系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法倾倒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体系,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等全链条入手,强化联动监管力度,坚决遏制建筑垃圾非法处置、非法运输、非法倾倒等问题,实现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率100%,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到位,转移建筑垃圾100%运行联单,电子转移联单运行闭环率95%以上。逐步形成前端分类减量、中转规范管理、运输监管严密、末端处置有序、资源有效利用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95%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聚焦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1.提升消纳能力。对照《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浙江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与管理导则 (试行)》,推动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新建改造提升,到2025年4月底,各区县建筑垃圾消纳体系全面满足产消平衡。强化处置场所联合审批,全面核查现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重点关注是否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处置行为,消纳场所内是否存在超标高、超面积堆放等行为。对存在的各类问题强化整治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场所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推广平台应用。动态更新和维护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项基础数据,提升物联网设备接入率,要求规模以上在建工地工程视频监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许可的运输车船卫星定位装置全部接入平台。建立智慧管理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指数以及各项指标评价情况推动以评促管、以评促治,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各部门通过系统联审联批,对录入系统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车辆及时调整更新,建立工程运输企业“黑名单”“白名单”制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

3.严格处置核准。全面履行好部门监管责任,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公示、处置核准手续办理、电子转移联单运行、运输消纳审批等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严禁源头工地对建筑垃圾处置“一包了之”“层层转包”等行为,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纳入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等考核内容,与工地评优评先奖项挂钩。实现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率 100%,并确保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核尽核,全闭环管理规范有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深化排查整治举一反三

1.加大执法力度。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行政区域交界处、乡村河道等地执法检查,推动建筑垃圾监管由“人防”向“技防”转变,各区县定期开展卫星遥感监测与无人机巡航检查。建立问题排查通报机制,实施动态清零;对需要实施处罚的,应当依法查处到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

2.强化联单管理。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做好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推广使用,做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地及处置场所转移建筑垃圾 100%运行联单,电子转移联单运行闭环率保持在95%以上,减少扫码定位异常、运输时间异常、问题联单、未使用联单或启用联单不全等违规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3.落实分类管理。根据《关于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要求,引导并规范做好各类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分类管理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分类收集与存放,规范处置与利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记录,就地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增强部门合力。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职能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工程运输车辆区域限行和车辆通行许可;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工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或破坏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的准入管理,牵头工程运输车辆新能源化置换;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工程运输车辆未经核准处置、随意倾倒、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环卫主管部门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定期会商,各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定期进行信息互通,将各类违法违规情况纳入运输企业各类考核和相关事项办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

2.明确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比例及相关要求,将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说明中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篇等形式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各类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对涉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施工图进行审查把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发改部门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过程中,应征询建设部门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使用比例相关要求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3.推动再生利用。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农业工程等项目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水利工程项目在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切实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使用比例。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占同类产品最低使用比例不低于15%。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4.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将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等目录,并由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在项目奖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巩固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落实省委、省政府工程渣土处置领域常态化监管的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

(二)严格督察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结合生态环保督察、治气攻坚、非法倾倒问题整改等工作,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联动,加大督查巡查力度,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定期报送任务进展和工作成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施行,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强化行业自律,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四)动员全民参与。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依托“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浙里办”端“随手拍”服务,鼓励和推动公众广泛参与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管单位、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单位等各类主体整体提升渣土治理水平。

(五)完善工作机制。畅通部门之间互联渠道,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各区县环卫主管部门每月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证信息函告同级各部门,将月度管理情况报送至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市级部门每月汇总各区县车辆处罚情况及处理建议报送至市建设局。联系人:吴烨秋;联系电话:18257206996(浙政钉同号)。

附件:1.建筑垃圾非法倾倒问题整改方案模板

2.建筑垃圾非法倾倒问题整改销号模板

3.湖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接收)场所备案申请表(消纳场、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场所)

4.湖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接收)场所备案申请表(工程项目回填)

附件1

***(点位编号)整改方案模板

一、产生原因

(一)现场情况。现场规模大小,倾倒地块土地性质等

(二)垃圾来源

(三)问题产生原因

二、整改措施

(一)……

(二)……

(三)……

三、立案查处

是否立案查处,移交公安相关情况

四、责任单位

五、整改期限

附件2

***(点位编号)整改销号模板

一、整改完成情况

(一)……

(二)……

(三)……

二、整改验收时间

三、整改前后对比照片

四、验收意见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意见及分管领导签字

附件3

湖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接收)场所备案申请表

处置场所名称

处置场所地址

经营企业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占地面积

设计处置能力(吨)

投运日期

投运结束日期

经度

纬度

处置场所类型

□中转场 □堆填处置场 □填埋处置场

处置类别

□填埋处置 □回填利用 □资源化利用 □转运调配 □其他

处置垃圾类型

□工程渣土 □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 □装修垃圾 □工程泥浆

属地乡镇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环保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自规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通过环评验收的处置场可提供相关报告,无需再出具环保部门意见。

附件4

湖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接收)场所备案申请表

(工程项目回填)

处置场所名称

处置场所地址

经营企业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占地面积

设计处置能力(吨)

投运日期

投运结束日期

经度

纬度

处置垃圾类型

□工程渣土 □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 □装修垃圾 □工程泥浆

属地乡镇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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