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9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30 年)的通知》(中府办函〔2024〕85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科〔2024〕200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建通〔2024〕1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建立能耗数据统计和能耗监测工作机制以及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GB55015-2021)第6.4条、第7.2条关于开展专项验收和光伏发电量数据计量、监测的要求,现就我市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大数据平台(网址:http://183.6.122.121:808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接入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大数据平台:
(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建通〔2024〕15号)要求规划建设的新建建筑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既有建筑新规划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新规划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时设置发电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接入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大数据平台,填报新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基本资料、设计资料、专项验收等信息。
三、新建建筑光伏项目落实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接入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大数据平台后,平台对光伏项目发电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到发电数据,核验通过后生成具有唯一标识的二维码接入证明,接入证明作为建筑节能分部(可再生能源子分部)工程验收必要资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项目应同步建设光伏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光伏接入证明方可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可再生能源子分部)工程验收,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可再生能源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未取得光伏接入证明的,建设单位可提交光伏建设承诺书替代接入证明,然后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承诺加快光伏项目建设,光伏项目发电后及时接入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大数据平台。
接入平台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760-88337746;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13265999815 。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大数据平台(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使用手册
2.建设单位光伏建设承诺书(范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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