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湖北段站前工程YFHBZQ-13标项目(恩施市段)第一批次1.9011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江沿岸铁路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临时使用恩施市白果乡瓦场坝村集体农用地1.9011公顷,其中耕地0.8484公顷(旱地)、园地0.9805公顷(茶园)、其他农用地0.0722公顷(农村道路0.0177公顷,田坎0.0545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1980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共5个地块,其中地块1用于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地块2用于拌合站(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3用于材料堆场,地块4、5用于钢筋加工场。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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