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靖安县、铜鼓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经开区住建局、宜阳新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明月山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因动火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应依据动火作业分级标准办理动火许可证。一级动火:涉及禁火区域、受压设备、密闭空间等高风险作业,提前7天申报,每次批准期限不超过1天;二级动火:涉及非禁火区域临时焊割、小型容器登高作业等,提前4天申报,每次批准期限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无明显危险因素的临时动火作业,提前1天申报,每次批准期限不超过7天。
2.动火许可证须由相应责任人逐级审批。一级动火:项目生产负责人填报,经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班组负责人填报,经项目生产、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三级动火:班组负责人填报,经项目生产、安全负责人直接批准。
3.动火许可证需明确动火人、监护人及作业时间、部位,严禁随意更换人员或变更作业环境。
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二、落实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前,施工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共同对动火设备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符合要求后投入使用。同时,要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材。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措施,在动火现场设置警戒作业区,动火许可证需在作业区挂牌公示。
3.监护人须具备实践经验,全程佩戴标识并在岗监护,监护人职责包括:核查动火许可证有效性、监督防护装备使用、制止违章作业、掌握应急消防技能。
三、强化动火作业应急管理
施工单位要结合动火作业火灾风险,编制专项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审批。定期组织动火操作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巡查检查与情况报送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的日常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动火作业审批、安全措施落实、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相关单位,并认真贯彻落实。市住建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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