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德宏州房地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经纪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房地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要求,决定在全州范围内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排查整治房地产经纪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房地产经纪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办理机构备案的,住房租赁机构未办理开业登记等游离在监管之外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业务办理流程,服务项目、基本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延伸服务内容和标准,投诉举报电话,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推荐)文本,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或公示内容不全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
(六)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未经房源核验,发布虚假或不实房源信息诱骗、误导消费者的。未核实交易当事人真实身份和真实意愿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的。
(九)泄露、出售、倒卖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购买、获取个人信息的;
(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十一)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资金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或以房地产经纪人员个人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
(十二)交易资金的划转未经过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的;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宣传资金托管服务误导交易当事人,或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十四)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或者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一项服务分解多个项目和标准,进行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的;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佣金的,以及存在违规收费、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的;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协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通过网签备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手段或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十七)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的;
(十八)经纪机构垄断房源、变相囤积房源与故意压低房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九)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二十)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的;
(二十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二十二)利用抖音、快手、微信等网络平台,捏造、散布房地产市场不实信息或不良言论,以“内部房”“工抵房” “学区房”等名义招揽业务的。承诺、引导购房人搞“私搭乱建”的;
(二十三)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以多种方式宣传、引导个人参与购买或变相购买住宅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兼容住宅用地的其他地块)、农村宅基地,并提供经纪服务的;
(二十四)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房屋租赁居间服务,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二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4月28日至5月30日)
各县(市)住房建设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对照《德宏州房地产经纪市场违法违规情况自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表”)的内容逐项逐条开展自查,并按要求报送《自查表》,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自查并报送《自查表》或在自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通报批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本辖区内经纪机构《自查表》汇总后形成台账,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共享至当地市场监管局 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同时报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二)组织检查阶段(2025年6月1日至7月31日)
各县市按照重点整治内容,加强宣传,通过现场检查、群众投诉线索、12345热线、网络平台等渠道方式收集问题线索,针对发现的线索和问题,特别是投诉率高、经营异常、群众问题久拖不决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采取约谈负责人、关停网签权限、公开曝光、行政处罚、信用记分(信用中国)、多部门联合惩戒等措施依法整治。同时,将检查处理情况及时记录,建立问题台账,按月将《德宏州房地产经纪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总结巩固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要对本次经纪市场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再发生,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县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整治成效。全面归纳分析研判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风险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整治工作是落实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整治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务必将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德宏州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人员联系表》于4月30日前报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网信等部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对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有害信息、违规收费、违法犯罪等突出问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管全力,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各县市针对发现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运用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网络传播平台发布的谣言信息、有害信息、虚假信息,以及蹭热点、博取流量、唱衰房地产经济等行为,要第一时间制止,联合媒体及时曝光辟谣。
(四)各县市相关部门、州房地产行业协会要对此次整治工作做好宣导,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在提升群众维权意识和辨别违规行为能力的同时提升整治工作影响力。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692—2907616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电话:0692—2121966
州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692—2107719
州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电话:12329
举报邮箱:dhzzjjfgk@163.com。
[附件:附件1、2、3:德宏州房地产经纪市场违规线索自查表等]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4日
最新文章
政策新闻 | 淮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屋面防水维修整改应急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政策新闻 | 惠城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专题培训会议 政策新闻 | 亳州市加大配租型保租房供给助力群众安居宜居 政策新闻 | 淮北市住建局关于行政审批结果的公告(2025年第20批) 政策新闻 | 关于德州市2025年第一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公示 政策新闻 |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2025年度第二十批二级建造师注册合格人员名单的公告 政策新闻 | 2025年百色市中心城区购房补贴第一批审核结果公示 政策新闻 | 辽宁住建厅关于2025年第十六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政策新闻 | 昭通市住建局关于核准2025年昭通市第3批建筑业企业已取消资质换领证书的通告 政策新闻 | 邢台市住建局关于邢台市第五批历史建筑名单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