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工作的通知
洪住建规【2025】1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2〕2号)、《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建〔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施工许可要素变更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南昌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质量安全现场踏勘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二)进一步精简施工许可证审批材料。建设单位通过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用地、规划审批文件,申请单位可通过系统调取。建设单位申请分阶段、分批次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已在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上传项目整体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相关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的,后续阶段可通过系统调取,不需再次提供。
二、规范施工许可证变更流程
(一)管理权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原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由现事项承接部门办理)。
(二)变更类型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更;
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3.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变更;
4.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变更。
备注:以上变更类型涉及设计图纸变更的,需重新按规定报请施工图审查,并出具新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三)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在“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重新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重新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推送至“江西住建云”平台。
2.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信息变更,相关单位申请后,由审批部门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单位负责人信息变更在“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
其中,建设规模增减建筑单位工程的,在“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重新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原证同步注销。新证备注栏应注明换发新证的原因及原注销证书的编号,有关信息通过系统推送至“江西住建云”平台。
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的变更申请资料后,应对提交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重新申领或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要求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申请变更时需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
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确定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的,应在人员实际变更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相关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已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变动(需经建设单位同意);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患病,医院证明丧失履职能力;建设单位认为相关单位人员履职不力,要求更换人员;因其他不可抗力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只有死亡、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医院证明患病丧失履职能力及其他不可抗力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情形,经建设单位同意,才能变更项目负责人。
3.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申请,确需由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变更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除关键人员岗位变更以外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在实际变更发生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变更施工许可证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4.工程名称、建设地址以及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合同工期等变更,建设单位应符合相关法定要求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详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发证机关应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将施工许可证变更信息告知其他相关部门,推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人防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从严把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履约管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并及时在“江西住建云”办理网上变更手续,严禁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不到岗履职等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市住建局反映。我局将依据国家、省住建厅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在建项目施工许可证五方责任主体等相关信息变更政策。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6日
来源:南昌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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