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5年5月9日

发布于:2025-05-16 09:50:21

内建标函〔2025〕138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内建标〔2024〕191号),加强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现就做好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工作是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信用评价结果也是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内建标〔2024〕191号)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与时间节点,确保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要强化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加大信用评价工作宣传推广力度,持续强化督促指导,引导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体深刻理解信用评价的重要意义,推动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处理、上报、应用、管理等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日常工作按以下要求常态化开展:

(一)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集。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认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进行甄别并采集录入。

(二)基本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信用评价要求录入申报,由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定。

(三)增信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机构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四)失信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失信信息发生地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采集审核,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确认。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发或收到失信信用信息认定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失信主体。

(五)自治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咨询业务的,由实际管辖造价咨询项目的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

三、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企业和注册人员按相关要求完成首次上报,录入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产生的全部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上报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四、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信用评价工作,通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110.16.70.26:81/webserver/app/index.html),点击“工程造价管理”模块进行业务操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用信息录入、审核等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严把信用信息审核关,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中的运用,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导向作用,通过强化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工程造价咨询业市场监管机制。

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各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开展信用评价宣传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学习信用评价相关政策,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及时、完整、准确填报录入信用评价信息,针对上报要求期内会员单位承接项目情况进行摸底,为信用评价工作提供行业内部数据支撑。

八、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工作人员相关信息于5月13日前报我厅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处。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及时报送变动后的人员信息。

联系人:安田野、郭华莹

联系电话:0471-6962133、15561018125

0471-6913090、18686036803

电子邮箱:nmgjstkjc@163.com

技术服务联系人:赵超群,联系电话:16604716656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