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闻 | 丹东关于在全市开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规范充装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5-05-14 14:27:26

关于在全市开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规范充装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及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扎实推进瓶装液化气配送、安检和用户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城镇燃气安全专班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下发的《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全面规范达标攻坚行动方案》部署,现就在全市开展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规范充装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七)款:“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第(八)款“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和《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不得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为强化瓶装燃气全链条监管,确保燃气安全,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规范充装工作,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为用户提供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的配气服务。

二、用户现自有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在重新充装前,可以置换成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产权,秉持公开、公平、合理定价的原则,置换气瓶价格由企业依据气瓶的使用年限、质量等因素确定,在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三、自有产权气瓶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购置(含置换)、管理、维护、检测、折旧、报废,其费用由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四、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应统一标志、统一安装二维码标签,将气瓶充装、入户安检、用户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实现全链条监管。

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做好随瓶安检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督导用户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应暂停配气服务。持续做好用户安全用气的宣教工作。鼓励企业统一为用户安装燃气安全报警装置,列入配气成本内。

六、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其是否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是否与用户签订用气协议,是否进行入户安检,是否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等。

七、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管,要求企业将气瓶信息纳入气瓶充装追溯系统,确保每只钢瓶去向可溯源,依法打击市场上销售不合格的瓶、管、灶、阀等违法经营行为。

八、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行为进行严格执法。要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扰乱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行为,及时处置。

九、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全面规范达标攻坚行动方案》,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规定,加强配送管理和随瓶入户安检,禁止向高层建筑配送瓶装液化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送气工列入黑名单,取消其配送资格。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丹东市公安局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