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2025年购房消费券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活动安排
利用购房补贴资金,对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以发放消费券的形式给予补贴,消费券发放总额为3000万元,以购房款全额入账(选择商业或公积金贷款的需以全部款项入账)的银行流水时间为准,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一)活动时间
2025年5月1日—10月31日。如消费券发放完毕,则活动提前结束;如消费券充足,报送申请材料上传材料最晚时间不超过11月7日17时,核销消费券最晚时间不超过12月31日24时。费用使用完毕活动提前结束,如有剩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
(二)补贴对象
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在沧州市中心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完成网签备案并完成全额房款支付的消费者,没有足额支付房款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商品住宅首次签约时间在5月1日之前、或在10月31日之后退房重新签订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
(三)参与企业
汽车销售、百货零售企业自愿报名,市商务局择优确定。
(四)补贴标准
凡在上述期间购房的购房人,按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补贴。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具体操作程序
(一)申请
由购房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附件1);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受托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应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购房人身份证、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购房人如果没有本人银行卡,允许提供法定监护人银行卡替代;
2.商品房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购房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房的可为企业一般账户)的银行流水,所有购房款(商业或公积金贷款为首付款)需由本人银行账户直接打入监管账户,不得由企业或销售人员打入;
4.《沧州市中心城区2025年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
5.告知书、承诺书(附件3)
(二)受理
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在活动期间(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1月7日)设置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岛90号,电话:0317-5501067),企业协助购房人准备好申请资料后(相关资料需企业盖章),由购房人本人将所有申请材料交至窗口相关人员审核。
(三)发放使用
申请审核通过后,购房消费者需下载云闪付APP,进行实名认证,在云闪付APP-我的-红包中查看。到店打开云闪付红包展码使用,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抵扣,完成核销(客服电话:95534)。
(四)使用规则
1.消费券不可提现、不找零,不可重复使用,不能兑换购物卡,严禁套现。消费券仅限本人在合作商户现场使用,严禁远程下单核销。
2.消费券有效期及最晚核销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在参与活动的企业核销,消费券将自动回归活动券池。
3.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后,原则上不允许退房,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1)活动期间(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退房且未使用消费券的,补贴受益人领取的消费券作废,不可再使用;(2)活动期间退房但已使用过消费券的,补贴受益人未使用的消费券作废,已核销使用的需通过现金方式退还后方可退房;(3)活动结束后退房的,如已核销使用过消费券,补贴受益人需通过现金方式退还已领取的所有消费券金额方可退房,未使用消费券银联平台收回补贴资格。补贴受益人应将需返还的补贴资金在办理完退房手续后2日内全额退还。逾期不退还的,在购房人前期交付的房款中进行扣除,扣除后返还剩余购房款。
三、工作要求
(一)购房人按照本通知规定申领补贴,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二)如果在受理过程中发现购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存在违规销售、未按规定将购房相关款项直接存入项目对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取消该企业建设项目的政府购房补贴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因企业以上原因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企业全权承担赔偿责任。
(四)参加商户须签署承诺书,加盖公章,在门店张贴,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作弊、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如有购房人通过虚报漏报资料等违规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主办方有权追回资金并要求追究相应责任;活动期间有恶意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商户,将被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取消参与资格;如遇消费纠纷、变相加价或政策咨询等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解决。
四、各县(市)补贴操作程序
各县(市)参照中心城区相关政策措施执行,以各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文件信息为准。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沧州市中心城区2025年购房补贴申请表
3.告知书、承诺书
附件下载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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