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5年4月28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1项,经初审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4月30日至5月7日)。
一、遂宁经开区城北片区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站前大道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变更事项
(一)申办单位:四川中锦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变更申请
(三)基本情况:遂宁经开区城北片区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站前大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站前大道项目)位于现状成达万铁路北侧,线路西起于中环路,经新桥村、龙楼村、玉堂村,止于东侧在建涪江六桥。施工单位四川中锦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取得该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核准证号:川J00字2025甲14号),本次受项目总承包方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申请变更该项目建筑垃圾的数量、产生周期、处置设施。主要变更情况是:一是申请将工程渣土产生总数量从60万吨变更为135万吨,其中60万吨工程渣土运输至位于遂宁经开区新桥镇小坝村8组漆家梁子郑家沙包地块用于土地复垦、75万吨运输至遂宁经开区新桥镇新桥村弃土场进行消纳(该弃土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复同意设置);二是申请将产生周期从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10月15日变更为2025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1日。
(四)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四川中锦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申请事项,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编号编码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建城建函〔2024〕2875号),许可证编号变更为“川J00字第2025甲14号(变ABD)”,运输路线应符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求。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申请时间2026年4月1日止。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2320318。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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