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滨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津滨政办发〔2022〕28号)有关规定,为全面客观地了解《办法》实施效果和执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办法》的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评估时间
2025年3月至4月。
(二)评估方法
综合运用工作自查、专题调研、满意度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多种评估方法实施评估工作,广泛获取《办法》各方主体意见和建议。
(三)评估过程
1.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前期资料梳理分析,研究《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2.成立评估小组,负责评估工作日常推进,同时邀请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对评估工作进行过程指导和质量把关。
3.制定评估方案,制定《办法》评估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4.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资料梳理、组织专题调研、进行满意度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工作,全面评估《办法》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一)质量分析评价
1.合法性
《办法》是对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做出的管理制度安排,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内在逻辑结构比较严密,表述准确。《办法》符合《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修订稿于2023年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滨政规〔2023〕1号),于2023年7月7日正式实施。制修订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公开并充分征求听取各方意见。
2.合理性
目的正当。《办法》主要规定较好地体现正当性,例如:第八条是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是提高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服务配套水平的保障,有利于实现《办法》追求的公共利益。
作用合理。《办法》明确了区级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职责,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配租管理、使用退出程序,对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标准、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3.协调性
《办法》未发现与上位法或其他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情形。
4.可操作性
行政管理可操作。《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区级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职责,让监督执法有法可依,对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供了必要依据。
具体条款可执行。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制度,明确了申请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的条件,条款具有具体的指向性要求,便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5.规范性
文本结构完整。《办法》共40条,主要涵盖了目的、适用范围、规划建设、申请准入、配租管理、使用退出等管理内容与主体责任,从整体上来看,结构和内容较为完整。
语言表达准确。《办法》法律概念术语准确、统一、规范,不存在非法律性语言表述,有关表述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
6.绩效性
主要内容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达到起草目的。
(二)主要内容执行情况
《办法》共40条,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要求。自《办法》实施以来,实现了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水平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管理办法实施成效
1.推动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一是管理机制不断健全,自《办法》实施以来,印发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政策机制不断完善。二是工作机制更加高效。实现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项目登记常态化、管理标准化,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
2.提升公共租赁住房民生效益
一是需求人群定位更加精准,调整了优先保障家庭类别,将原来可优先摇号的租房补贴残疾类家庭调整为按照国家关于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失独家庭、见义勇为等人员中特殊困难群体要予以优先保障的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选房次序不断完善。二是筑牢民生保障,在《办法》的引领下,各管理部门联动不断加强,持续高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的提前支取、日常退缴等工作,提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居民满意度;日常巡查及房屋管理更加受到重视,应急维修速度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为承租家庭提供更安全、便捷的居住体验。
三、存在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标准有待提升、租金清欠腾退困难、资金使用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
四、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办法》的起草理念符合当时管理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实操性,实施以来,基本实现了起草目的。综合来看,《办法》较好地落实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以及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要求匹配度较高,不存在根本性、原则性的冲突,主要规定多数已经落实到位,且发挥出重要作用,为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了坚实的管理基础和实用性抓手,在未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仍然有继续保留和持续推进的必要,建议继续施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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